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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年4次取保候审被拒:谁该为病重女企业家之死负责|新京报快评

金泽刚 新京报评论 2019-11-21

“不必要羁押的就少羁押”的司法理念,不能在“能关就关,关起来更保险”的旧观念面前碰壁。


▲女企业家羁押期病重死亡 家属:4次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未被回复。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


文 | 金泽刚


被羁押了515天的嫌疑人,患有陈旧性肺结核、肺大疱病;看守所认为她已不适合继续羁押,在1年时间内4次向办案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,其子亦曾提出“取保候审”申请;在看守所最后两天,嫌疑人曾双手合十求救,两次按响紧急情况警报,最终于今年9月8日去世……新京报日前的一则“女企业家羁押期病重死亡”的报道,引发舆论关注。

    

据报道,2018年6月,因涉职务侵占罪、行贿罪,周广华被刑拘,羁押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。因有病在身,她陆续出现咳嗽、咳痰、咳血,止血效果差。可虽然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和家属都做了争取,周广华在被送至医院抢救的当天下午,才迎来玉田县法院变更嫌疑人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的决定书。据了解,唐山市检方驻涉事看守所检察室工作人员表示,已介入调查,家属不同意法医鉴定。

    

办案者为何屡次拒绝取保,需要解释

    

“羁押为例外,取保为常态”成现代刑事司法层面的共识,近日最高检检察长张军还表示“可捕可不捕的不捕、可诉可不诉的不诉、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好不好?我们认为是非常需要的”的背景下,这起案件无疑是个“可解剖的麻雀”,值得反思的地方良多。

    

根据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67条规定,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;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,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;羁押期限届满,案件尚未办结,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……有这几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,都可以取保候审。而周广华就符合这里面的三条。

    

就此事看,首先,看守所多次提出的建议就提到了,周广华属于患有严重疾病的被羁押者,她死前已被羁押500多天,也大大超过了刑事案件的正常办案期限,基于这两点,对周某某变更强制措施都是必要的。

    

其次,这样一位年纪较大的女性抱病者,涉嫌的又是普通经济犯罪,最多也是判处有期徒刑,司法机关做出“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”的判断应该也合理合法,不知道当地办案机关还担心哪些障碍性因素?

    

从报道看,周广华家人跟看守所数度争取,仍未得到办案单位同意。涉事办案单位为何屡次拒绝其取保候审,有何根据,是否合法,显然需要更多的解释。

    

“不必要羁押的,就少羁押”

    

说起来,变更刑事强制措施难,其实是刑事案件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。对一些案件承办者而言,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比较复杂,有时还牵涉到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处理,所以难免存在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”的惯性思维,通常对于不变更强制措施,他们也无须担责。

    

但对于被羁押者及其家属亲人来说,在可以不羁押的情况下羁押,带来的负面影响却是方方面面的,更何况超期羁押很可能带来“以关代罚”的潜在风险。在多数情况下,“关了就得认”、“关了就要判”的思维定式,很可能给被羁押者带来不利的裁判后果。

    

若周广华在羁押期间,能感受到人道主义关怀,境况会不会不一样,值得思忖。她的生命若得以存续,整个刑事案件也能继续进行下去。可现在,案件只能因她的病故而被迫终止,司法正义也无处落脚。

    

近些年来,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进步和刑事政策的变化,对于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也出现了宽缓趋势。“不必要羁押的,就不羁押、少羁押”,本该深入司法人员内心。

    

在司法实践中,变更强制措施执行起来难上加难,“能关就关,关起来更保险”的理念和做法始终占据优势地位。这不仅与我国司法进步的面向不符,也与司法改革和法治进步的进程没“对上表”。

    

回到女企业家羁押期病重死亡这一案上来,当地已经介入调查,有关部门的做法是否合法,是否该有人为此负责,希望有关部门本着不捂盖子、不遮掩的态度,一一调查清楚,给死者家属以安慰,也消弭回应民众质疑。

    

□金泽刚(同济大学法学教授) 

    

编辑:陈静  校对:陈荻雁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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